一、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案件 1、代表客户与纠纷对方进行磋商和谈判;
2、参加和解谈判或调解; 3、提出解决纠纷的风险预测和咨询意见,并设计诉讼、仲裁方案;
4、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;
5、代表客户发出律师函。; 6、收集、核实、分析、组织证据材料;
7、起草、制作提起诉讼、仲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; 8、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、诉讼财产保全、诉讼证据保全;
9、出席法庭或者仲裁庭,参与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,进行法庭辩论,综合发表律师代理意见;
10、代为起诉、应诉、答辩,代为上诉,代为申请执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; 11、代为进行民事经济案件的申诉。 二、行政案件(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) 接受当事人委托,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,代为进行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,起草诉讼文书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。
1、 对拘留、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2、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;
3、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;
4、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,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;
5、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6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;
7、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;
8、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的;
9、因中外商标、专利注册申请、复审、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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